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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 【字体: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作者:中国职称…    文章来源:中国职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印发《关于贯彻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职改字[1991]9号
各市、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
    现将我省《关于贯彻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行。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有领导、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人事部有关文件要求,职称改革工作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方向和原则,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制度。目前,继续实行评聘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各市、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的方针、政策、办法、规定,在各级职改部门批准下达、各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职数内,稳妥地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全省经常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省职改办负责。各市、县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各市、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市,县职改办负责。省直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领导,日常工作由各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三、各企事业单位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对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行了复查并验收合格,清理了首次下达职务指标的使用情况,调整了岗位设置,落实岗位职责,核定了岗位职数,建立了考核制度,完成了一九九0年年度的考核或聘任期满考核工作,并认真做好聘后管理工作。
    要认真检查首次评聘工作中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的情况。要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和职务档次的设置,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对岗申报的原则,按照各类专业技术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对首次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进行合理调整。要进一步检查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健全岗位责任制,引导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各单位领导要进一步做好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约的工作,明确规定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和任期目标;任务。双方  应严格属行聘约,不得违约。要加强各个聘任环节的制度建设,搞好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对拒聘、辞聘、解聘、低聘、待聘、续聘人员的管理制度。
    要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的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受聘人员聘期考核制度,开展年度和聘任期满的考核工作。凡未认真进行本年度考核工作的单位,在下一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在聘期内因触犯刑律或犯其他严重错误而被开除公职或留队察看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应解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职务资格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撤销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收缴任职资格证书。
    要按照粤职改办字[1989]26号文的要求,建立考绩档案。对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完成任务、工作成果及获奖、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发表沦著和考核结果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提交反映工作实绩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考绩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移交。
    四、根据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在使用新增职数和填补职务岗位空缺的评聘工作中,要采取申慎稳妥的方针,主要是解决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等人才密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当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紧缺的问题,重点是择优聘任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骨干。
    1.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省批准下达的高、中级职务的剩余指标,经省职改办核准后可继续使用。
    2.企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空缺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评聘。
    几经国家科委、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以及在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个系列中,年龄三十五岁以下符合任职条件晋升副教授或相应职务,四十岁以下符合任职条件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由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通过任职资格后,经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不占单位职务数额,所需职务数额由省职改办专项下达,增资指标由省报人事部核认。                        为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成长,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1)14号文规定,“对明确有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任务的高级专家,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延缓离退休期间,可不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指标”。除此之外在首次评聘工作中,有关“不占指标”的规定不再执行。凡原来属于“不占指标”的受聘人员,他们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后出现的空岗,不能作为空缺岗位职数使用。
  今后事业单位由于事业发展批准增加编制,以及破格评聘优秀中青年人才,需要增设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职改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职改办在国家批准的职务限额和增资指标内审批。
    五、一九八七年以来新建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提出岗位设置和聘任方案,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逐步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六、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木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对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和扩大范围、放宽条件、降低
标准的有关文件,各级职改部门应进行清理,停止执行。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已聘任了相应职务又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应经过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经过学习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与申报职务相符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等基本任职条件要求,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中规定的有关专业工龄折算的办法不再执行。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不得越级晋升。成绩优异者越级晋升可按破格晋升条件办理。经参加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岗位职务限额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再进行同档次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七、对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等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系列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具备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可申报副教授或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不少于三篇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2、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3、正式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4、直接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或生产的产品、施工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任现职务工作成绩卓著,聘任期满考核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其实绩经市或省直主管厅局业务部门考核认可者。
  具备下列五项中的三项者,可申报讲师或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服务:
  1、在省、部能以上刊物发表不少于三篇有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
  2、国家四等、省部级三等或市级二等级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3、正式公开出版专业技术专著或译著;
  4、直接主持完成中型以上项目研究、设计工作或研制的产品、工艺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已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任现职务工作成绩突出,聘任期满考核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并经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认可者。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破格晋升条件,由各系列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经省职改办报上级审核同意后,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公布实施。
   八、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暂行规定》按系列或专业重新组建,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进行工作。
  各级科干、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严肃纪律。凡不按政策规定和程序手续评审的任职资格,各级科干、人事,职改部门有权按规定作出处理。  
    九、各企事业单位在组织申报,推荐、评审和聘任工作中,必须贯彻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评聘政策公开,设岗方案公开,岗位职数公开,推荐名单和评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十、各单位应加强对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普通高等院校、小等专业学校统考统招的全日制毕业生见习期和毕业研究生的考核工作。对在对口的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上述人员,应根据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可按《试行条例》的规定,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相应的任职资格审批部门核认后,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他们不再进行任职资格的评审。
    对统考统招的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后,根据工作需要,可按任职条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根据劳人干[1987]56号文件的规定,现在是.工人身份,在专业技术岗位—E工作,确因需要,在木单位干部编制定员、专业技术职务比例限额和增资限额内,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力、水平;业绩、资历、学历等任职条件的,可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期间,享受相应职务的工资待遇,不办转干手续,临时工、农民工不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
    十二、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一些专业技术性强的岗位确需由技术行政领导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职乡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才职务数额。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兼职手续,按规定的程序评审和聘汪。
    十三、今后各企事业单位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们规定,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首次聘任工作巾,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和返聘人员可评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占单位职务限额指标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四、按照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哪个范围内评审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从外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问题,按如下规定执行:
    1。在省内或在本系统内凋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凭省统一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属专业对口的,调入单位可在本单位职务务岗位限额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从省外调。、并在调入前巳在原单位(含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评审通过)获得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单位经过实际工作试用考察,如需对口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应按粤职字[1990]2号文规定的程序进行市核验印后,可在单位职务岗位数额内进行聘任,并领取相应职务工资。对原虽具有任职资格但调入单位没有职务岗位或拟不聘任的人员,各级职改部门不再进行审核验印和发证。
    十五,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按企事业有关工资的规定和标准计发。  
    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0]6号文规定,今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在职称改革部门核定的高、中,初级职数限额内所需的增资指标,在国家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内解决,具体办法另发。
    在聘期内或聘期满考核中,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任务而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可按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
    十六、为了统一政策,今后凡未经国务院、人事部同意或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认可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文件,我省各单位一律不得执行。
    十七、为了统一管理,省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审核确认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给省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在省内有效。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涂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
    十八、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过去各级职改部门印发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十九、本实施意见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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