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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字体: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中国职称…    文章来源:中国职称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20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职改字[1986]24号
海南行政区、自治区、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和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
   现将我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告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日


    广东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搞好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组织领导
  全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干部局。
各市、地、县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地)、县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省直各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工作,由各委、办、厅、局党政领导负责,并抽调人员组成精干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职称改革工作。
  二、 职责分工
  1、 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职称改革工作计划、实施意见及其有关规定、办法,部署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二) 确定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
 (三) 审批各系列主管部门拟定的实施细则、试点方案和实施计划;
 (四) 审批各系列主管部门提出的不同类别、不同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方案,核准省政府工作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审定各市、地和省直各部门申报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数额;
 (五) 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设置及成员名单;
 (六) 指导、协商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接受同级党委、政府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双重领导, 参照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责范围进行工作。
  2、 系列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根据本系列《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制定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试行)和实施计划,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国务院系统主管部委对不同类别、不同单位提出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结合实际,提出我省事业,企业两大类不同类别、不同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方案,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三) 会同有关部门选定单位进行试点,修改、完善实施细则,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颁布全省实施;
 (四) 组建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须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协助市、地、厅、局解决无条件组建评审组织的有关人员任职条件的评审问题;
 (五) 审批省直部门本系列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设置和成员名单,并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 指导、检查、督促全省本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检查验收,总结交流经验;
 (七) 向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国家系列主管部委请示汇报工作。
  3、 省直各部门的职现责
 (一) 制订本部门的实施办法,领导本部门和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并协助系列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调查、测算和试点工作;
 (二) 审定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岗位的设置和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数额,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三) 审定本部门行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增资额的测算,报省人事局核准,并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 确定本部门行政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选用、职务结构比例和数额,并提出实施方案,报省人事局核准,并报省科技干部局备案。
 (五) 组建本系统有关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名单应报有关系列主管部门批准;
 (六) 负责本部门和直属单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和中、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与系列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本系统无条件组建评审组织的有关人员任职条件的评审问题;
 (七) 对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聘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分别报系列主管部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地政府部门参照省直各部门的职责进行工作。
  三、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四、 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 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设置。对国家已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适用范围以外的人员,不能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2、 各事业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省直属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属于市、地的,由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 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各级政府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待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五、 任职条件的掌握
  1、 任职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 对不具备职务系列规定学历的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对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进行考核、考试,按其达到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办法,按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各系列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3、 为了广开才路,对虽不具备上达规定的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评审委员会考核确认,可出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在完成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科研、技术、工程设计项目中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 获得国家级发明创造、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奖或国家部委和省级一、二等奖的主要技术承担者;
 (3) 在全国科学技术及其它专业领域竞赛或考试中成优异获奖者或其主要导师;
 (4) 有特殊技艺在省内外知名,为省内同行专家公认为领先者。
具务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评审委员会考核确认,可出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在完成厅局或市地级重点科研、技术、工程设计项目中的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2) 获得国家部委和省级发明创造、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三等奖或市地、厅局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技术承担者;
 (3) 在全省科学技术及其它专业领域竞赛或考试中成绩优异获奖者及其主要导师;
 (4) 有特殊技艺在省内知名,被省内同行专家公认者。
   4、 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工作的电大、职大、业大、函大、夜大毕业生及经省自学成才考试获得证书的人员,虽不属干部编制,如工作需要,单位又有编制定额,经相应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可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职务的同等待遇,在任期内按专业技术干部进行管理。
   5、 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坚持政治条件,对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或处分期未满,以及发现有严重问题正在审查未作结论的人员,暂不评审、聘任职务。
  六、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工资额的确定
   1、 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有的单位可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地、州、县应在编制部门核定期编制和经批准的各系列高、中、初级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市、地、州、县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及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省直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市、地、州、县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2、 省、市、地、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内专业技术工作岗的设置及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由省人事局提出方案,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各工作部门,应结合实际需要,提出本机关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报同级人事局准核,并报同级科技干部管理部备案。
  3、 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各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机关、各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省批准的职务比例限额和高、中级职务控制指标。
  七、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1、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系列主管部门、各厅局、各市地、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别设立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组建和进行工作。
   2、 由于历史原因,没有高级职务(职称)人员的系列,主管部门可在全省范围内聘请公认的知名专家,组成该系列的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或委托国家部委代行评审。
   3、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可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并逐步创造条件实现定量考核。
  八、 评审程序
   1、 由本人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提出任职申请。原未明确职务和出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提交反映本人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的主要材料,如研究报告、论著、译著、技术工作总结等。
   2、 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对其政治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健康情况进行审议,提出审核和是否推荐的意见(按职务需要,等额推荐);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附两名以上同行专家或专业(学科)考评组评议意见。
   3、 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及专业考评组评议意见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结论。
按评审权限规定,属于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应提出推荐意见,交同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送或委托上一级对口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4、 负责组织评审的部门将评审结果按高、中、初级职务档次分别报省、市(地)、县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省直单位的中级职务报主管厅局)审核,然后按呈报渠道通知上报单位,由行政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
   5、 将有关评审材料,存入本人考绩档案。
  九、 聘任或任命
   1、 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或任命。事业单位一般实行聘任制,海岛、山区、边远地区和目前暂不宜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可先实行任命制。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
实行聘任制的单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单位行政领导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聘任,向被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聘书由省统一印制。
  实行任命制的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厅局级行政领导任命;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县级以上行政领导任命;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处级或县科级行政领导任命。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2、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任职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继续聘任原职务的,可不再进行评审。若聘任(任命)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按评审、聘任(任命)程序办理。
   3、 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是否续聘或续任的依据。
在任职期间,成绩突出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可以提前晋升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4、 各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注意留一定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备用;因人才紧缺或素质条件限制,不能聘齐的应留下空缺岗位,以后再逐步聘任或任命,决不能降低标准,滥竽充数。
   5、 聘任(任命)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单,须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表格另发)。
  十、 已获得职称人员的聘任问题
   1、 凡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授予职称(含“等批”、“待授”已审核确认)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应根据需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或调整期担任合适的工作。
   2、 原已获得技师职称的人员,若在授予职称时已明确相当于工程师的,现在工程技术岗位上的干部,可承认其具备担任工程师职务的任职条件;若在授予职称时明确为相当助理工程师的,现在工程技术岗位上的干部,可以承认其具备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的任职条件。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的职务。
  3、 对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后至此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制之前,各市地、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评定的各类技术职称,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任职条件评审。
  十一、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互相兼职的问题
  1、 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计入专业技术职务比例限额。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行政领导后,保留其专业技术职务的应聘资格。
  2、 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二、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评聘职务的问题
研究生和实习期满的大、中专毕业生,初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履行评审和聘任(任命)手续。本人要提交详细的专业技术实习总结,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所在单位对其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写出全面的评价意见。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由行政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
  十三、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聘高级职务》设置的问题
  1、 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因能力偏低而未被聘任的,应积极帮助他们提高水平;不适宜做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安排他们改做其它工作;因编制限额已满而未被聘任的,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更能发挥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原单位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到其它单位工作以前,应服从组织安排,做好临时分配的工作。
  2、 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3、 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和单位,一些确实符合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业专技术骨干,由于限额已满受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它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竽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和数额,要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单位在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定的“待聘高级职务”人员名单。已确定“等聘高级职务”的人员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助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
  十四、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问题
  1、 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
  2、 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办理离、退休手续。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先经评审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退休手续。
  3、 对确因工作需要,须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少数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1983)141号、142号和国家科委(1986)国科学干字0281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五、条块关系
  为加强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统一领导,防止政出多门,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本系列有关政策、实施计划时,须通过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部署。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市、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指导,须通过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由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部署。
国务院各部委在我省的直属单位和省直各业务部门在各市、地、县的直属单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一般由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各业务部门负责。如需要委托地方办理的,须由主管部门书面委托当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并明确委托评审的职务系列和档次。
  十六、检查验收
  为了确保评聘质量,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有责任对所属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1) 是否根据中央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有关条例、规定、实事求是地制定了实施办法;
 (2)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是否符合《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的要求;
 (3)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程序、权限和办法以及任职条件的掌握,评审材料的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 聘任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增资额是否控制在批准的限额内;
 (5) 是否按规定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和考核制度;
 (6) 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是否调动起来了,未聘人员是否作出了妥善安排,是否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问题,并作出了处理。
 十七、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命)制度,是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项基础建设。各市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自始至终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掌握政策,抵制不正之风,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要因势利导,耐心说服,妥善解决。要注意保护聘任(任命)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伪造学历、资历、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或免职,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八、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十九、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本《实施意见》自批准之日起实行。过去由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根据国务院(1986)27号文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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